2014年 第 20 期
总第 696 期
财会月刊(下)
借鉴与参考
招标活动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分析

作  者
杨 宇(高级会计师)

作者单位
(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 400013)

摘  要

【摘要】 本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使用的情形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了分析,指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投标保证具有现实环境,同时提出招标单位应重视投标保证金的资金风险和招投标失败风险,招标活动应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关键词】 银行承兑汇票   投标保证金   风险管理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具有定金性质。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必须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但目前有投标人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用于工程项目投标,这合适吗?招标单位会面临哪些风险呢?本文就A公司在一次招标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A公司招标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以工程总承包为主要业务的工程技术公司,对总包合同中的工程施工要进行单位招标。2014年5月,在一次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带着一家新的投标单位H公司到财务部门,H公司代表提交了一份面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但H公司没有背书给A公司。面对这种情况,招标人员与财务部人员就该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引发了争议,财务部拒不接受该承兑汇票作为投标保证金。
案例分析如下:
1. 相关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我国的《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票据的转让,属于“使用”商业汇票的行为,也应该“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案例中,A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招投标行为不构成交易,也并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故H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不应该用于投标保证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在2013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因此,政府相关文件对投标保证金形式进行了明确,并不包括“商业汇票”。以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等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具有时间及时、权属清晰、金额确定等优点。当然,是否以其他方式作为“投标责任担保”,也是可以实践探索的。
2. 既然国家部门规章有规定,不能将银行承兑汇票用作投标保证金,投标企业以及招标企业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招投标行为虽然有法律规范要求,但除了政府采购等强行招标,企业自行组织的招投标行为,外部监管不力。其二,当前资金紧张,投标人不愿占用流动资金。而且银行承兑汇票比较便利,投标企业携带已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投标,减少了金融机构的中转和手续费用。而招标企业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投标到开标期间进行实物保管,如果未中标,则退回投标人。与转账形式比较,也不用通过银行中转退款。
3. 招投标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
(1)招标失败风险。①有可能导致招投标活动中的不公平竞争。投保保证金的缴纳时效和方式,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来执行。如果有个别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来投标,而招标单位也贸然接受,就形成了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则容易引起其他投标人的不满、反对、起诉,造成招标活动失败。②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难以正确判断。投标保证金除了定金性质,还可以从侧面反映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也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人资金状况、银行信用情况的直接考察,并对投标人进行筛选。如果投标人以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投标担保,招标人就不易了解投标的资信情况。
(2)资金及财务管理风险。投标人用银行承兑汇票来做投标保证金,与政府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有实质差异,即并没有完成缴纳保证金的规定行为。且由于缺乏实质要素,招标人的财务部门有以下问题难以处理:①该银行承兑汇票,H公司未进行票据上的背书转让,因此,招标人A公司并未取得法定的票据权益。 ②对方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性、票据的有效性等难以评判,在投保人无正当理由履行投标义务时,弥补招标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弥补,不利于招标人的利益实现。③即便将该票据作为实物保证交财务部保证,但该票据在短期内可能再次退回投标人。为了达到实物收付一致的要求,在实物保管方面,A公司会计核算和出纳岗位需要单独管理这份票据。这增加了财务部门的管理难度和实物保管风险。
二、风险应对策略
1. 规范招标书要求。招标人应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具体形式以及提交时间等具体要求。因此,A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一步熟悉相关法规要求和业务规范,对投标文件的答疑严谨规范。对投标人,特别是第一次参加本公司招标活动时,提出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作为投标保证金要予以明确拒绝。
2. 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活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招标书接收投标资料和投标保证金,A公司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采取合规方式确认该投标无效,以形成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环境。
3. 对个别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招标人流动资金紧张等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谨慎研究投标人的综合情况。如同意对方参与投标,则双方可以提前商议,约定以招标人(债务人)等额债务转为投标保证金,投标结束,投标人未中标,则该保证金仍转回债务。如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约,则按对方约定处理。
4. 对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投标保证的,招标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将承兑汇票实物转为投标期间的质押。这在我国的《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但需要投标人与招标人提前进行协商,进行书面约定。而投标人也要重视企业银行信用的提升,利用银行信用和业务支持,委托银行开具保函参与投标。
主要参考文献
邱玉莲,徐先甫.如何防范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财会月刊,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