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91 期
【作 者】
龙成会
【作者单位】
(四川师范大学数学与软件科学学院 成都 610068)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现金流的角度对融资租赁下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应付本金额及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租赁投资净额等加以分析,将其与准则规定相比较。从而得出:租赁期开始日,准则对承租人的账务处理较为合理,但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则有待修正,并提出修正建议。
【关键词】现金流 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 出租人 账务处理
尽管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双方的账务处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但在理论分析及账务处理上仍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试图从财务管理现金流的角度对融资租赁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双方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更好理解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加以修正。
一、承租人现金流分析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现金流主要表现为现金流出。在不考虑期满优惠购买的情况下,为获取租赁资产,承租人的现金流出主要表现为:①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②各期支付的租金;③自身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即承租人担保余值。承租人为获取租赁资产的现金流量图见图1(假设租金于各期期末支付)。
如图1所示,从现金流角度分析,根据财务管理资产定价原则可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与其未来现金流出的现值相等,即:
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现值即为支付时金额)+各期租金现值+承租人担保余值现值
从会计角度分析,根据准则规定:承租人各期支付的租金与其担保余值之和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可见,准则对承租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与财务管理资产定价的原则,其实质是相同的。只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准则要求若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则应以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以确定。
另外,由以上内容分析可知: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为将来应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也就是说,对承租人而言,其初始直接费用可如企业一般性购入资产所发生的附加采购费一样理解,即初始直接费用只影响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不影响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此,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付本金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二、出租人现金流分析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现金流主要表现为现金流入。出租人将资产租出后,在不考虑期满承租人优惠购买的情况下,其现金流入主要表现为:①各期收到租金;②出租人担保余值(包括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与双方无关的第三方担保余值之和);③未担保余值。出租人租出资产的现金流量图见图2(假设租金于各期期末收到)。
如图2所示,从现金流角度分析,出租人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应与其租赁时所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出租人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①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②资产租赁时产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因此有: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各期收入租金现值+出租人担保余值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从会计角度分析,根据准则规定:各期收到的租金与出租人担保余值之和为最低租赁收款额;出租人根据公式“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计算租赁内含报酬率。可见,关于租赁内含报酬率的计算,会计与财务管理的规定是一致。
另外,由以上内容分析可知: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为应收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也就是说,对出租人而言,初始直接费用可理解为:其为获取未来现金流入而对租出资产的投资,该金额不应由承租人额外负担,即出租人未来现金流入除前述四项内容外,不再包括其他内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只影响租赁内含报酬率,而不影响应收融资租赁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由此分析可知: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租赁投资净额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
三、从现金流角度分析租赁期开始日租赁双方的账务处理
1.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
分析: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即为支付时的金额,且该金额记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故该分录作如下理解:借方科目“固定资产”金额为承租人未来现金流出现值,贷方科目“长期应付款”金额为未来各期现金流出,故“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金额为其二者的差额。
2. 出租人账务处理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贷: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银行存款 (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
分析:该分录借方科目可理解为出租人未来各期应收金额,贷方科目“融资租赁资产”和“银行存款”金额为租赁净投资额,租赁净投资额应与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相等,故“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金额为未来应收金额(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
注意,若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等,则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可修正为: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营业外支出;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
四、基于现金流角度的分析与准则规定的差异
1. 承租人账务处理差异分析。准则对融资租赁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与上述分录类似,只是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将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调整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入资产公允价值的较低者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从而使得:①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变为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或租入资产公允价值较低者的差额;②应付本金额变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入资产公允价值的较低者。
2. 出租人账务处理差异分析。准则对融资租赁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的账务处理与上述分录在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的确认上。
准则规定应收融资租赁款为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即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转嫁给了承租人。根据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账务处理的分录可知: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最低租赁收款+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初始直接费用。如此账务处理,将导致出租人高估未实现融资收益,这既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也不符合准则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规定。
准则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为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用公式表达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应收融资租赁款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事实上,准则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与前述从现金流角度的分析计算相同,故只能说明租赁准则中关于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的确定有待修正。
五、结论
综上所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下租赁期开始日承租方的账务处理较为合理,但出租方的账务处理则有待修正。具体可作如下修正:①将出租方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其租赁投资净额处理,而不再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中;②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修正后会计分录见上述第三部分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