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19 期
总第 551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报表问题探讨

作  者
熊永忠

作者单位
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 401331

摘  要

   【摘要】资不抵债会导致公司的股东所有者权益为0或者为负,亦即形成超额亏损。对于此类子公司是否合并及如何合并一直是会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就该类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报表以及合并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资不抵债  合并报表  合并范围

   一、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无论是财政部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还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都将资不抵债公司纳入了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以下三类情况的资不抵债的公司不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列:①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②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③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明确规定所有为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亦即不能控制的资不抵债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国际会计准则也同样将母公司控制的资不抵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强调了不准备继续控制的子公司(期限短于1年)不纳入合并范围。可见在资不抵债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方面,我国目前的做法与国际惯例基本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