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给予现金折扣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会计处理

作  者
湛忠灿

作者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

摘  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时发生的现金折扣,按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冲销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开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冲减相关金额。对于冲销的增值税,毫无争议地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但是对于具体应冲销多少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销货退回或折让后,应视同该部分业务没有发生,所以该部分(退回或折让的部分)收入应该全额予以冲销,相应地由于现金折扣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应该全额转销。本文试举例对现金折扣后又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现金折扣后又发生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例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6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价税合计为11 7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款项于20×6年1月10日收讫。20×6年2月10日,由于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同意退货,并且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