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7 期
总第 68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酒店业“营改增”影响预测及政策建议

作  者
伍唯佳(高级会计师) 周向均

作者单位
(广西荣联普泰税务师事务所 南宁 530022 广西医科大学制药厂 南宁 530021)

摘  要

      【摘要】“十二五”期间将完成“营改增”的改革,酒店业在不远的将来必将纳入“营改增”范畴。本文对“营改增”对酒店业影响进行分析,并基于简易征收办法测算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营改增”后酒店业税负影响变化,同时对税收征管及税率设计等提出建议。
【关键词】酒店   餐饮   营改增   税负   平衡点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邮电通信业也将开展营改增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将加强研究能否、何时、如何推进生活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也将渐行渐近,因此,酒店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是可以预料的。
一、酒店业纳入“营改增”的优势分析
1. 酒店业行业特点适合征收增值税。酒店业作为商业企业的一个类别,虽然归入生活性服务业,但其业务特点有别于基本没有实物流转过程、以服务价值确定劳务价格的其他生活服务类企业,而是与工商业企业相近。其对外服务的价款是由外购原材料、长期资产转移价值与服务相结合形成的,特别是餐饮服务,将外购原材料进行烹制加工后销售给客户,是简单生产与商业服务过程的相互结合。提供食品既是买卖和服务的过程,也是简单生产的过程,价款既包含服务费用,也包含原材料价值。酒店业对外服务对象,不仅包括个人消费,也包括很多企业因公务往来形成的餐饮住宿支出,具有较强商务服务型的特征,与交通运输业比较相近。由于酒店业具有生产性服务和生活性服务的双重特性,符合“营改增”的范围。
2. 酒店业“营改增”有利于增值税链条延续。目前70%的酒店业是通过连锁经营形式来扩展,而连锁门店80%的原材料通过总部统一配送完成。在营业税体制下,总部配送所缴纳的增值税,由于抵扣链条中断,不能在连锁门店继续抵扣,从而加重企业负担。
3. 酒店业“营改增”减少重复纳税。酒店业“营改增”后,通过向接受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允许其抵扣,使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能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消除了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同时能够减轻其他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服务业与工商业的同步发展。
4. 便于征管和纳税。目前税法规定,消费者在酒店内现场消费食品的征收营业税,非现场消费食品的征收增值税。由于难以分清是否现场消费,征收的随意性很大。酒店业“营改增”后,可以解决同一食品因消费地点不同,而分别缴纳不同税种、适用不同税率的问题,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企业计算纳税,也有利于公平税负。
二、“营改增”对酒店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目前服务业需要按照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精神,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可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则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F1=S×Z1-Y×Z, F2=S×(1+Z1)×Z2
F1为应纳增值税, F2为应纳营业税,S为不含税收入,Z1为增值税税率,Z2为营业税税率,Y为可抵扣进项税的购进金额,Z为进项税率。
营业税制下是以含税收入作为计税收入的,因此需要将不含税收入加上增值税销项税换算为含税收入,用来计算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我们将通过具体测算出税负平衡点来进行分析。
由于营业税以及税金附加均对所得税产生减税效果,在计算税负平衡点时也应予以考虑。在缴纳增值税时,税金及附加可抵所得税=S×Z1×(7%+3%)×25%;缴纳营业税时,营业税及附加、含税收入中的增值税销项税可抵所得税=S×(1+Z1)×Z2×(1+7%+3%)×25%+S×Z1×25%。
令两边相等,找营改增前后税负平衡点,并将营业税5%、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所得税25%代入公式:S×Z1×(1+7%+3%)-S×Z1×(7%+3%)×25%=S×(1+ Z1)×5%×(1+7%+3%)-S×(1+ Z1)×5%×(1+7%+3%)×25%+S×Z1×25%。
计算可知:Z1=5.26%。也就是说,当增值税率达到5.26%时,营改增前后税负一致,低于5.26%时,则会降低企业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下面通过具体实例进行说明。
例:某酒店企业A公司营改增后,全年取得不含税收入1 000万元,共发生成本费用为800万元(不含税金及附加)。根据以上税负平衡点时的5.26%税率,进行验算。
“营改增”后税负计算:应纳增值税=1 000×5.26%=52.6(万元);应纳税金及附加=52.6×(7%+3%)=5.26(万元);应纳所得税=(1 000-800-5.26)×25%=48.69(万元);纳税总计=52.6+5.26+48.69=106.55(万元)。
“营改增”前税负计算:应纳营业税=1 000×(1+5.26%)×5%=52.6(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2.6×(7%+3%)=5.26(万元);应纳所得税=(1 052.6-800-52.6-5.26)×25%=48.69(万元);纳税合计为106.55万元。
由此可见,在税负平衡点下两者纳税一致,由于营改增后的征税率为3%,大大低于税负平衡点税率,所以将对企业产生积极的减税作用。上例中假设生活服务业适用3%税率,计算可知营改增前纳税合计99.99万元,营改增后纳税合计为82.25万元,减少税款17.74万元,减税幅度约为17.74%。
三、完善“营改增”政策建议
1. 实行一般纳税人管理。由于酒店业具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的双重性质,其服务对象也包括较多的企业,建议允许酒店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但应按照收入设置一定比例,作为抵扣增值税上限,超过则不允许扣除,这样既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延续,也比简易办法提高了抵扣率。
酒店业外购比重较大。首先,酒店业中的餐饮外购原材料比重达到收入的45%,加上水电气等其他采购,可抵扣进项税的购进金额所占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可以有效地实行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制度。其次是适应酒店业行业发展特点的需要,由于酒店业都是连锁经营方式发展,80%的原材料是通过总部统一配送,以及总部行使各种管理职责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需要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各连锁店收取管理费。配送环节和管理费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酒店业如果实行简易征收,就不能抵扣这部分进项税,从而加重了酒店业的整体税负。
2. 与建筑、不动产租赁同步实行“营改增”。酒店业成本费用中,很大一部分是装修费、租赁费。例如,7天连锁酒店公布数据,每间客房的装修费为4.8万元,每家门店装修费总额达到数百万元,每年摊销费用占收入比重约为9%,租赁费占收入比重约为25%,如果这部分不能抵扣,将较大影响企业税负。建议将酒店业、建筑、不动产租赁业同步实施“营改增”,并实行完全消费型增值税,将不动产及改造支出列入抵扣范围,保证抵扣链条的畅通延续。
3. 税率设计。税率设计问题是增值税改革的核心问题,税率的高低不仅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影响,而且会对行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目前,虽然酒店业原则上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但这只是一个过渡办法,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税率必将重新设计调整。按照“营改增”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思路要求,下面将依据行业特点和统计数据,对未来酒店业实行增值税后的税率进行分析测算,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本文之前已经测算出,如果增值税税率Z1为5.26%时,使得营改增前后达到税负平衡,也就是说营改增后的税负率不能高于5.26%。在此前提下,根据酒店业可抵扣进项税,测算增值税税率。计算公式为:F1=S×Z1-Σ(Y×Z)。进项税应根据不同购进劳务或货物的税率分别计算。
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报告,我国2011年连锁餐饮业原材料成本占收入比为45%,人工成本及税金占20%,租赁费占10%,水电气、办公用品等占10%,利润总额为15%。餐饮业原材料基本为农副产品,一般情况下进项税税率为13%;租赁业如果同步改革,税率预计为17%;水电气、办公用品等理论上税率为17%,但考虑到一些零星费用不一定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以全部取得17%进项税及全部不能获取进项税来计算其最大和最小税负区间。
假设水电气、办公用品等全部取得17%进项税发票,S×5.26%=S×Z1-(S×45%×13%+S×10%×17%+S×10%×17%)。可以解得Z1=14.51%。
假设水电气、办公用品等全部不能取得进项税,S×5.26%=S×Z1-(S×45%×13%+S×10%×17%)。可以解得Z1=12.81%。
假设只有原材料取得进项税情况下,可以解得Z1=11.11%。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6%、11%、13%、17%四档税率,如果酒店业实行17%税率,将必然造成税负上升;如果适用13%税率,则可能会造成部分酒店税负上升;如果适用6%的税率计征,将造成税率明显偏低;如果实行11%的税率,可以保证酒店业税负普遍下降,对国家税收也没有大的影响。所以酒店业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以11%为佳,以促进酒店行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健康有序。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2. 高东芳.“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及对策.财会月刊,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