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83 期
【作 者】
张 卓(博士)
【作者单位】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 澳门 999078)
【摘 要】
【摘要】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正确及有效的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股权投资程度。本文通过对股权投资程度的认定,探讨了“重大影响”、“控制”以及“缺乏重大影响”三种投资程度与不同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关联问题,并结合案例分析选择不同核算方法所导致的财务结果以及对财务报告的最终影响。
【关键词】股权投资 投资程度 投资企业
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多渠道筹资的形成使得股权投资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对于股权投资而言,投资企业对会计核算方法的采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程度。所谓投资程度,不仅仅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的比例,同时应该更多理解成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影响的程度。下文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不同“股权投资程度”的认定及其对企业投资核算的影响后果。
一、股权投资程度的分析
1. 股权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时,投资程度被定义为绝对控制。无论是否存在投资企业影响被投资单位的标志,投资企业会形成对被投资单位的绝对控制权。所谓绝对控制权,是指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当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比例大于被投资单位股份的50%即成为被投资单位的第一大股东,由此也被赋予了最大的投票权。50%以上的投票权最终产生的是50%以上的意见,形成公司最终的决策。
2. 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下时,国际会计准则通常以影响程度来判定投资程度,分为“缺乏重大影响”和“具有重大影响”。标志性影响因素存在的时候,投资程度并不由股权投资比例决定。即在投资比例小于20%时,投资企业可能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和经营施加了重大影响。而投资比例大于20%时,投资企业也有可能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和经营不存在任何重大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重大影响标志的解释为:①投资企业参与董事会,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管理;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管理决策;③存在重要的关联方交易;④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内部管理人员的相互流动;⑤存在重要的技术信息条约。
3. 股权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缺乏以上明显的影响标志时,投资程度通常由投资比例决定。即在股权投资比例为20% ~ 50%时,可以被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类似重大影响。
(1)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反映了股权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能够客观地度量某股东或某些股东对股份制公司的控制力。夏普里值所反映的是参与人在一个投票体中的“影响程度”,或投票人与其他投票人结成联盟的可能性,即作为关键加入者的次数的比重。所谓关键加入者,是指某一投票者加入某一联盟中,可使得该联盟成为获胜联盟;或该投票者在已形成的获胜联盟中退出时,该获胜联盟将因此而瓦解,从而不能成为获胜联盟。此时的夏普里值反映的就是投票人的“权力”。它的核心假定是,投票者形成的每一个排列是等可能的。
将夏普里值用于投票分析,所得到的投票决策者的夏普里值就为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也就是股东的权力。对于以半数为通过临界点的议案,如果一股东拥有超过50%的股份,那么他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为1,而其他股东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为0。由此也说明在股权投资程度大于50%的时候,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绝对的控制。但当一股东持股比例小于50%的时候,那么他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会下降,而其他股东的夏普里—舒比克权力指数上升。
(2)从被投资单位股权结构角度分析。若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相对控股权即持股介于20% ~ 50%,则可以被视作大股东,大股东定义即为持有被投资者股权相对较多的投资者。
第一,对被投资单位内部决策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但并非形成绝对控制的程度。若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相对集中,则持股20% ~ 50%的投资者并不一定是绝对唯一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根据代理理论,大股东会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选举出代表他们利益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形成被投资单位的最高决策层。因此,不同的董事会成员将代表不同的大股东意愿。当被投资单位出现重大决策议案时,若不同的大股东之间的意见并不一致,那么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成员的意见也往往出现冲突,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被投资单位内部的决策。当然最终结果是由董事会成员中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重大议案的决策方案,即最终代表着几个相同意见的绝对比例大股东意愿。
第二,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层的监督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因被投资单位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公司,一定程度上达到互相监督,抑制股东因自身利益牺牲公司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公司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使股东与管理层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应运而生。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是代理成本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有效地控制监督成本是减少代理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持股比例在20% ~ 50%之间的大股东之间应考虑如何有效率地配合,而非无效地监督,增加监督成本。
第三,公司兼并时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司兼并必须得到每一方公司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赞成票方获批准,因此,在公司面临最终兼并或被兼并时,持20% ~ 50%股权的股东的赞成与否往往对企业兼并成功与否起到关键性作用。投资程度达到20% ~ 50%的投资企业在董事会的决策上有较大比重的发言权及决策权,一旦这些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根本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将会凭借其相应比重的决策权更换管理层。这些投资企业大多会参与公司一些重要决策的制定和表决。
(3)从被投资单位绩效方面分析。该投资比例下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投资单位的绩效。在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0% ~ 50%之间、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且公司有若干个可以适当相互制衡的大股东的情况下,由于大股东拥有股份数量较多,因此有动力也有能力发现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并提醒管理层进行改进,而其他股东由于也拥有一定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和大股东行为也有监督动力和制衡力。强有力的监督和积极的态度会使得被投资单位的运营更加健康,公司绩效也会因管理的加强而更加可观。
股东参与董事会并针对管理层制定较有效的激励措施,如设立绩效奖励或股权分配的措施,这都将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甚至在公司出现资源不足的问题时,持股20% ~ 50%的大股东会考虑直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进行支持。这些都将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的影响。
4. 在股权投资比例大于20%而小于50%且又缺乏以上明显的影响标志时,投资程度可以被认定为类似“缺乏重大影响”。
从投资目的而言,对于持股20%以下的投资者,一部分投资者投资目的仅是获取投资收益而非对被投资单位管理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和控制。另一部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可能存在参与管理意愿,但由于股权比例小于20%,其影响力也会低于20%,最终重大公司管理决策仍然由其他大多数股东意愿决定。
从股权的稳定性角度而言,持股比例小于20%的股东流动性更大,他们更多地关注公司短期利益,而缺乏对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思考。
二、不同股权投资程度决定了投资者的核算方法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为成本法;另一种为权益法。《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对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即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来决定核算方法的采用。影响程度包括无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控制影响。当缺乏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来核算,而存在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来核算。所谓重大影响是投资企业通过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投票权股票(一般指普通股)达到影响被投资单位管理的目的,准则明确提出,若缺乏重大影响的证据, 通常以所购买投票权股票占全部被投资单位在外发行的投票权股票比例来决定。持股比例0% ~ 20%代表无重大影响,20% ~ 50%代表重大影响,而超过50%则意味着绝对控制。当出现控制的关系时,投资企业可选择成本法或权益法 (如下图所示)。
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
1. 成本法是指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即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因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而受影响。它是一种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计量基础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投资。目前,大部分国家对成本法所适用的投资程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美国会计准则对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控制这一投资程度没有要求投资企业使用成本法,更多的采用的是权益法。
2.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股权投资比例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与成本法不同,权益法在投资实物中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国际会计准则中,权益法同样适用于两种情况: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起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对于权益法所适用的投资程度,各大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权益法或成本法的选择对投资者财务报告产生的不同影响
1. 在初始投资时,若采用成本法,投资结果只会影响资产项目之间的变动,即现金减少,股权投资额增加,资产总额不会发生变化;若采用权益法,投资者报告要受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评估价值影响。若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投资企业对于其溢价值要根据不同资产在当期进行摊销,摊销的结果使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额减少,相应当期权益额下降,当期盈余收益减少。
在投资报告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时,若采用成本法,投资企业的资产、权益以及当期盈余收益同步增加;而若采用权益法,投资企业资产项目之间金额发生一增一减的变化,而资产总额、权益以及当期收益保持不变。
在投资报告期结束时,若采用成本法,则不必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而若采用权益法,则投资企业当期资产、权益以及当期收益都必须按股权比例计列被投资单位当期收益。
2. 现以2009年某国际餐饮集团BAISH(投资方)投资于国内某著名的餐饮连锁有限公司XFY(被投资单位)为例,说明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XFY2009年3月25日早晨7∶15发布公告,公司获股东TI及PR通知,二者将拥有的XFY股权悉数出售给BAISH餐饮,共计14 312.9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2%。XFY控股股东PW及主要股东BY则表示,它们将所持6 239.870 4万股股份出售给BAISH,占总股本的6.07%。 上述两笔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都在3月24日。BAISH此次为收购XFY 20%的股权出资4.93亿港元。考虑到PR持有的股份计入公司公众流通股股份,转让完成后XFY将不符合公众流通股占25%的规定。主要股东BY做出相应对策,将其所持10.03%的股权进行分派,分派后,公众流通股占比将恢复到至少25%。自此,BAISH将成为XFY第二大股东,PW持股45.88%,仍为控股股东。同时BAISH也承诺,尽管收购了20%的股权但不会参与XFY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在XFY餐饮连锁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发行的普通股有1 027 678 370股,期末宣布发放的现金股利为12百万元,全年净收益为155.4百万元。此项投资对BAISH公司财务报告(忽略所得税影响因素)的影响见下表。
根据上表:①在投资初始,当XFY净资产被评估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若BAISH采用权益法,则资产、权益以及当期收益可能减少,这是由于BAISH需要根据其20%的投资比例摊销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额。而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考虑XFY净资产的公允价值。②投资报告期间,XFY分配股利,BAISH采取成本法,记录其应收到的投资股利,资产的“现金”项目和权益的“留存收益”项目以及净利润的“投资收益”项目同时增加12百万元。若采用权益法,BAISHE的资产的“现金”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一增一减12百万元,总的资产额未变。③在报告期末,BAISH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各项目不会受XFY的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股权投资必须按投资比例计列被投资公司收益(155×20%=31),因而会改变资产负债,并形成对公司当期收益的影响。
因此本文建议,对于那些资金充足的、能够承受更高风险的公司,可尝试对被投资单位形成重大影响或控制的投资,在会计核算处理上采用权益法,从财务报告上体现更多收益,并能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有效地改变资本结构而增强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信心。若投资者投资动机趋于稳健,而且并无强烈意愿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仅希望通过获得短期投资收益作为回报,则可以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既没有重大影响也不实施控制的投资程度,从而使用成本法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陈芳.龙小海.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动因分析及其防范措施.中国集体经济,2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