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4 期
总第 676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个人购销房产的纳税筹划

作  者
梁文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为促进房地产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对个人购销房产出台了相关的税收政策。本文从个人购买和销售房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通过举例说明帮助纳税人合理进行纳税筹划。
【关键词】个人购销房产   纳税筹划   销售房产时机   个人炒房   房产转让环节

一、个人购房的纳税筹划
1. 选择购房面积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个人购房的契税标准税率一般情况下为3%。但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税率:9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90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其中,普通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
筹划思路: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宅时,若欲购置90平方米左右的,应当优先选择90平方米以下的,若欲购置120平方米左右的,应当优先选择120平方米以下的,以降低契税。
例1:张某欲首次购置一套普通住房,现有两个房源可供选择:一是89.5平方米的甲房(普通住房),价格为89.9万元,二是90.5平方米的乙房(普通住房),价格为90.1万元。
方案一:购置89.5平方米的甲房。应纳契税=89.9×1%=0.899(万元)。方案二:购置90.5平方米的乙房。应纳契税=90.1×1.5%=1.351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少缴纳契税0.452 5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筹划点评:当然个人购置房屋时不能仅以面积大小为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
2. 选择购房顺序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及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一律为3%。筹划思路:若个人欲购买两套房,应当事先测算不同购置顺序下契税总体税负的大小,然后选择其中总体税负较小的方案。
例2:赵某欲连续购买第一套和第二套房,现有两处房源:一是89.5平方米的甲房(普通住房),价格为89.5万元;二是139.5平方米的乙房(普通住房),价格为139.5万元。
方案一:先购买甲房,后购买乙房。应纳契税=89.5×1%+139.5×3%=5.08(万元)。方案二:先购买乙房,后购买甲房。应纳契税=139.5×1.5%+89.5×3%=4.777 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契税0.302 5万元(5.08-4.777 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提示:购房顺序的选择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个人购房者应当综合考虑,最终做出合理的决策。
3. 创造条件将非普通住房变为普通住房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关于调整本市(上海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普通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宅,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筹划思路: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除了面积标准、区域标准外,还有价格标准。在有些情况下,个人在购房时,在房产本身不具备作为普通住房的条件时,应当尽量创造条件,以满足普通住房的标准,从而降低税负。
例3:上海市民张先生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首次购买一套住房。该住房位于上海市内环线和外环线之间,单价15 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平方米,装修费20万元(由独立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包括装修费在内的房产价值为215万元。
方案一:由于房价为215万元,超过200万元的普通住房标准,则为非普通住房。应纳契税=215×3%=6.45(万元)。
方案二:与房产公司协商,将房价降为195万元,将20万元装修费直接支付给装修公司,则符合普通住房条件。应纳契税=195×1.5%=2.92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契税3.525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个人将装修费直接支付给装修公司,需得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装修公司的同意,因此该纳税筹划方案有一定的局限性。二、个人售房的纳税筹划
1. 选择销售房产时机的纳税筹划。税法依据: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的不超过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额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筹划思路:个人在转让住房时,应当把握上述时间性的限定因素,以尽量避免纳税义务。
例4:孙某于2009年1月1日购买了一套 100 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该住宅为孙某第二套住宅,买价为650 000元(包括相关费用),准备于2014年1月前后对外售出,预计市场价格为1 000 000元。
方案一:孙某于2013年12月对外销售。应纳营业税=1 000 000×5%=50 00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0 000×(7%+3%)=5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 000 000-650 000-50 000-5 000)×20%=59 000(元);应纳税合计=50 000+5 000+59 000=114 000(元);税后收入=1 000 000-650 000-114 000=236 000(元)。
方案二:孙某于2014 年1月对外销售。则不需交纳营业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 000 000-650 000)×20%=70 000(元);税后收入=1 000 000-650 000-70 000=280 0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应纳税合计少44 000元(114 000-70 000),比方案一税后收入多44 000元(280 000-236 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由于目前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限定为5年,因此该筹划思路仅对出售接近5年房龄的房产适用。
2. 个人炒房的纳税筹划。个人购置房产等待升值后转手的,应在购置时尽量选择普通住房,以尽可能地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例5:刘某于2012年1月1日欲用闲钱投资房产,现有两种选择:一是购买一套160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买价为1 600 000元;二是购买两套8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每套房产价格为800 000元。假设2017年1月以后刘某均将以总价2 400 000元价格对外出售。
方案一:先购买一套160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并于5年后对外销售。应纳营业税=(2 400 000-1 600 000)×5%=40 00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 000×(7%+3%)=4 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 400 000-1 600 000-40 000-4 000)×20%=151 200(元);应纳税合计=40 000+4 000+151 200=195 200(元);税后收入=2 400 000-1 600 000-195 200=604 800(元)。
方案二:先购买两套8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并于5年后对外销售。应纳营业税=0(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 400 000-1 600 000)×20%=160 000(元);应纳税合计=160 000(元);税后收入=2 400 000-1 600 000-160 000=640 0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应纳税合计少35 200元(195 200-160 000),比方案一税后收入多35 200元(640 000-604 8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刘某若购置普通住宅,会享受部分契税优惠,若5年以后对外销售,又可得到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3. 减少房产转让环节的纳税筹划。
税法依据: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的不超过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额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用于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筹划思路:由于个人转让5年之内购买的住宅需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个人对于先购买住宅后出售或是先得到抵债的住宅后出售的,应在购买或得到抵债的住宅之前寻找买主,将两道流转环节降为一道,可以避免重复纳税。
例6: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欠张某本息共计500万元,逾期无力偿还,2013年甲公司经与张某协商,以本公司一幢住宅作价600万元,抵顶所欠张某本息,同时张某再支付甲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补价。张某当年将上述住宅又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本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
方案一:甲公司将住宅作价600万元转让给张某,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张某将该住宅收回后再转让给乙公司,仍需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甲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万元);张某应纳契税=600×3%=18(万元);张某应纳营业税=600×5%=30(万元);乙公司应纳契税=600×3%=18(万元)。
方案二:张某事先找到买主乙公司,然后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600万元,甲公司再用人民币偿还张某500万元。甲公司应纳营业税=600×5%=30(万元);张某应纳契税=0(万元);张某应纳营业税=0(万元);乙公司应纳契税=600×3%=18(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营业税30万元,少缴纳契税18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注】本文系2012年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2RKA07040)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学(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 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