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债券类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计算

作  者
钟立群(教授)

作者单位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

摘  要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企业购入的各种债券。
企业购入债券价格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面值,高于或低于面值购入债券称为溢价和折价购入,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应在债券有效期内进行摊销,也称为利息调整,调整后的摊余成本应等于债券的面值。但笔者认为,现行一次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利息调整计算中摊余成本计算有不妥之处,现举例说明:
例:2013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价款85 075元,购入乙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面值100 000元、票面利率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实际利率为8% 。甲公司将该债券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计算如表1所示。

 

 

 

 

 

注:最后一年的利息收入考虑计算过程中的保留小数关系,一般采用倒挤数确定=125 000-115 743.6=9 256.4(元),尾差=115 743.6×8%-9 256.4=3.09(元)。摊余成本应等于初始确认的成本减去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累计摊销额(利息调整),摊销后的成本等于债券的面值。而从表1可以看出,摊余成本不等于初始确认的成本加上累计摊销额,摊销后的成本也不等于面值。
笔者认为,应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计算表如表2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利息收入等于本金乘于实际利率加上利息乘于实际利率,摊余成本等于初始确认的成本加上累计摊销额,摊销后的成本等于面值,更符合债券溢折价摊销的要求,其计算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