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9 期
总第 671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企业处置废旧物资怎样计算应交增值税

作  者
刘 敏

作者单位
(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市铜山供电公司 江苏徐州 221009)

摘  要

      【摘要】为了鼓励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交易以及企业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国家出台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文依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常见的废旧物资处置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分类分析,以帮助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正确计算税金,避免税收风险。
【关键词】废旧物资处置   简易办法   增值税额

一、前言
企业的废旧物资主要有:固定资产修理拆下的废旧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以及存货报废清理回收的废料;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废旧物资以及生产、修理过程中回收的边角料等。不同类型的废旧物资处理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亦不同。加之部分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对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掌握不准确,税金计算不正确,从而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现给出相关概念如下: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订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则不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
另外,本文所提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企业已使用过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转让不动产应交纳5%的营业税)。本文中一般纳税人适用17%增值税率。
二、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处置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1. 出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废旧物资。
(1)出售的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据为: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某供电公司2012年8月出售技术改造替换下来的S7变压器一台,该设备是2008年10月投入使用,出售价款为9 000元,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款(该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应纳增值税额=9 000÷(1+4%)×4%÷2=173.08(元)
需强调的是,适用上述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的销售行为,依据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属于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依据为: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2:某供电公司2012年8月出售技术改造替换下来的S7变压器一台,该设备是2009年8月投入使用,出售价款为9 000元,原值15 000元,已提折旧6 320元,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款(该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
应纳增值税额=9 000÷(1+17%)×17%=1 307.69(元)
值得注意的是:①上述出售固定资产若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证等原因,导致购进或者自制投入使用时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亦不能按简易办法征税,仍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上述出售固定资产若是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则是指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进并投入使用的,方可依此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财税[2013]37号文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已明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废旧物资拆除零部件的处理。无论该固定资产是何时投入使用的,若将固定资产拆除,拆下来的残料予以回收处置,收取的价款均应作为废旧材料收入。依据为:财税[2009]9号文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某供电公司2012年12月出售更新改造替换下来的废旧物资零部件,收取价款10 000元,其中:旧变压器油及铜芯8 000元,旧导线2 000元,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款?
应纳增值税额=10 000÷(1+17%)×17%=1 452.99(元)
2. 出售固定资产以及存货报废时清理回收的废料。依据为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
例4:某公司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废旧电钻、油锯、办公桌椅等物品,收取价款1 500元。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款。
应纳增值税额=1 500÷(1+17%)×17%=217.95(元)
3. 固定资产修理拆下的废旧材料。依据为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
例5:某公司出售废旧电杆一批,收取价款1 000元,废旧电缆一批,收取价款2 000元。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款?
应纳增值税额=3 000÷(1+17%)×17%=435.90(元)
4. 生产、修理过程中回收的边料和下脚料。依据为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
例6:某公司出售其在生产、修理过程中回收的边料和下脚料一批,收取价款5 000元。试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款?
应纳增值税额=5 000÷(1+17%)×17%=726.50(元)
三、结论
企业处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区分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仅之前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才可按简易办法依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处置已使用过的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则需区分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投入使用的)。无论何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只要是处置废旧残料一律作为废旧材料销售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谓出售旧货仅指拍卖行、典当行等进行旧货交易的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008-12-19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