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8 期
总第 670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供电公司自身用电的财务处理

作  者
季邵华

作者单位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建昌供电分公司 辽宁葫芦岛 125300)

摘  要

      【摘要】 本文运用虚拟出入库技术模型分析了目前供电公司对自身办公用电的财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认为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是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产品的必要耗费,它的成本在向电厂购入时已经入账,其价值最终转化到对外销售的电力中,企业不应将其视同销售,不应将其重复进入成本。
【关键词】 供电公司   自身办公用电   虚拟出入库

我国供电公司在销售电力商品的同时,自身由于业务的需要,除了正常的电损外,办公也要消耗一部分电力(照明、电器等)。本文从现行会计准则出发,对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会计处理进行如下探析。
一、目前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会计处理方法
1.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收入的会计处理。目前供电公司将自身办公用电视同销售,按对外销售价格将其列支“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笔者认为,供电公司自身的办公用电和向用户销售的电力一样,都是从电厂或其他供电公司购入的,购入后电力产品并没有离开本企业,而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耗用了,它是一种企业内部的价值转换行为,其价值最终转化到对外销售的电力中。
也就是说,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其产品的控制权自始至终都在企业,风险和报酬始终没有转移,所以供电公司自身的办公用电,并不能同时满足准则中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不应将其纳入企业的销售收入。
2. 供电公司办公用电成本的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供电公司从电厂购入电力,将购电费全额记入“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然后在自身办公用电发生后,将其纳入“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还有待商榷。
供电公司从电厂购入电力,购电费将会全额记入成本的“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中。购入的电量有三个去向:向用户销售、自身使用和电力传送过程中的自然损失。供电公司向电厂购入的电量既然包括自身使用电量,那么供电公司办公用电已经记入了“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供电公司如再将自身办公用电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则会产生自身办公用电重复进入成本的问题。
对于供电公司办公用电的会计成本的处理,可以假设电力是一种普通的商品,虚拟一个电力出入库的过程。在供电公司全部电量从电厂购入时,虚拟作为入库;对外销售和办公用电发生时,虚拟作为出库。那么其会计处理如下:企业全部电量入库时,借记“存货”和“应缴增值税——进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科目;办公用电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贷记“存货”科目;对外销售时,借记“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贷记“存货”科目;至于电损,则是企业在出入库过程中的耗损,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存货的自然损失(同比挥发性商品,如汽油在仓储过程中的自然挥发),不再作后续会计处理。
以上为现行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法,但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它没有出入库过程,其购进、生产、销售(或自用)过程是同一时间进行的,无法完全按上述流程执行,所以应按先进成本后冲减的处理方法:向电厂购入电力时,先将全部购电费列支在“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在自身办公用电使用电量确定后,按使用电量冲减“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然后重新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这种方法可以称之为“模拟出入库冲减法”。
对于“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的冲减,冲减额的单价应依据从电厂购入的购电单价,但对于确认重新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的办公电费单价,应结合实际,综合进行考虑:供电公司从电厂购入的是高压电,办公用电是220伏低压电,这里面有一个加工的过程:从电厂购入高压电→经过送电线路传送→变电站和变压器层层降压→形成居民电或公司动力电→用户。其中,在电力加工过程发生了诸如人工、设备折旧和维修用料等成本性质的支出。所以电力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包括:外购电成本、电力加工成本和利润加成。由于企业自用办公用电不是对外销售,所以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价格由两部分组成:外购电成本和加工成本,不包括利润加成。
3. 实例分析。假设一家地市级供电公司每年发生500万元的办公用电,在视同销售将其列支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将购电费全额列支“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而后将办公用电按对外销售价格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
综上所述,因为企业自身办公用电的收入不需计算,成本也不能重复核算,所以应将营业收入和生产成本同时调减,这样对企业会计利润几乎不发生影响(不考虑税费因素),但在利润表上,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比同时减少了427.35万元(500÷1.17),也就是说目前企业虚增收入和成本427.35万元。
二、建议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购电单价来计算企业的办公用电,还需要按比例将加工成本分摊到办公电费中。由于加工费用在发生时已经纳入企业相关的成本科目中,如再进入“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和购电成本一样,客观上也存在重复进入成本的现象。所以在分摊的同时还要冲减“生产成本——折旧费”“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材料费”等科目中包含的企业自身办公用电的加工成本,冲减后再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
以上程序过于繁琐,建议用“模拟出入库简化法”来处理,即供电公司从电厂购入电量时就全额列支“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而办公用电发生时,由于其无论购进成本和加工费用,都已经进入过成本,所以不再作任何会计处理。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种方法的处理方法虽然有异,但利润结果是一样的。
按《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将购电费成本在购入时全额列支“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在办公电费发生时列支“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虽然也省略了出入库核算的过程,但与上述两种处理方法比较,供电公司的办公用电在进入“生产成本——购入电力费”科目后,又重复进入了“生产成本——其他费用——水电费”科目,导致会计核算不实。
笔者建议,我国的供电公司不再将办公用电视为收入,在成本核算时,结合实际情况,在“模拟出入库冲减法”和“模拟出入库简化法”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应注意的是,本文提及的办公用电不包括供电公司用于食堂等职工福利性质的电量。用于职工福利性质的电量也不能计入企业收入,但在成本核算方面,由于福利费和生产成本一级科目不同,及在税法上有列支限制,只能用“模拟出入库冲减法”来核算,不适合“模拟出入库简化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季邵华.供电公司自身办公用电的财税处理.财会月刊,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