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65 期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摘要】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北京、天津等省市扩大至全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加速推进,将对试点物流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结合实例,就“营改增”试点中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技巧进行探讨,以期帮助相关纳税人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企业 纳税筹划
一、调整定价体系转嫁税负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出现了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上调幅度较大,而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为了应对税负暂时性增加的局面,物流企业可以考虑调整定价策略,相应提高物流服务的价格,将增加的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对于下游企业而言,如果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购买试点服务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而实际采购成本也会相应降低。由此可见,调整原有的定价体系,双方均能从中获益,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例1:北京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对外主要提供运输服务。2013年8月,该公司欲与老客户——信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笔200万元(含税)的运输服务合同。经过财务人员的测算,在原有税制下,平安物流有限公司需要缴纳6万元(200×3%)营业税,净收益为194万元。而“营改增”后,物流中的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必将导致平安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假设不考虑其他税种及成本的影响,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该公司与信丰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笔200万元的运输服务合同。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200÷(1+11%)×11%=19.82(万元)
净收益=200-19.82=180.18(万元)
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82(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适当调整定价策略,通过谈判,将合同金额提高到216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216÷(1+11%)×11%=21.41(万元)
净收益=216-21.41=194.59(万元)
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41(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一比原税制下的税负增加了13.82万元(19.82-6),净收益减少了13.82万元(194-180.18);方案二比原税制下的税负增加了15.41万元(21.41-6),但净收益增加了0.59万元(194.59-194)。另外,“营改增”后,方案二中信丰商贸有限公司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增加了21.41万元,相应地,实际采购成本由原来的200万元下降为194.59万元(216-21.41)。
综上所述,与原税制相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作为最佳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点评:“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局面。此时,企业应及时进行纳税筹划,改变原有的定价体系,将增加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而下游企业因为抵扣项目增加而不会增加成本,通过市场上二者之间的博弈可以形成新的平衡。
二、通过分立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部分物流企业具有较高的销项税额和较低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增值税税负较重。这种情况下,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率为3%,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整体增值税税负较低。因此,试点物流行业中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分立公司等方式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这样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例2:厦门佳吉物流有限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2013年,该公司预计年销售额为600万元(含税),其中交通运输服务的销售额为400万元,物流辅助服务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共计1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该公司继续维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应纳增值税=400÷(1+11%)×11%+200÷(1+6%)×6%-10=40.96(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96×(7%+3%)=4.096(万元)
合计纳税=40.96+4.096=45.056(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分立为甲、乙两个公司,交通运输服务400万元由甲公司提供,物流辅助服务200万元由乙公司提供。则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销售额都在500万元以下,符合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400÷(1+3%)×3%=11.65(万元)
甲公司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7%+3%)=1.165(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200÷(1+3%)×3%=5.83(万元)
乙公司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83×(7%+3%)=0.583(万元)
甲、乙两公司合计纳税=11.65+1.165+5.83+0.583=19.228(万元)
对比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低25.828万元(45.056-19.228)。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如果试点物流企业的客户大多是一般纳税人,则企业本身就可能不太适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化的纳税筹划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
物流企业往往进行多种经营,不同经营方式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不同的。例如,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1%;而对运输货物进行的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则按“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文件的附件2),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试点物流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时,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性质的收入,以规避从高适用税率纳税。
例3:2013年9月,上海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为40万元,其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销售额为30万元,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销售额为10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对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分别进行核算,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律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该公司不分别核算两类不同性质的收入,则应按“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从高计征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40×11%=4.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4×(7%+3%)=0.44(万元)
合计纳税=4.4+0.44=4.84(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两类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则交通运输收入按11%的税率纳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收入按6%的税率纳税。
应纳增值税=30×11%+10×6%=3.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9×(7%+3%)=0.39(万元)
合计纳税=3.9+0.39=4.29(万元)
对比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低0.55万元(4.84-4.2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应不断健全和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不同性质的应税收入要分别进行核算,从而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四、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
由于季节性工作量的差异,在淡季时,物流企业往往将闲置的机器设备对外出租。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件的附件1)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而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则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因此,试点物流企业可以考虑修改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变为异地装卸作业,这样就可以适用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4:苏州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拥有三台闲置的大型装卸设备,2013年年初,公司以每月4万元的价格将闲置设备出租给济南捷达运输有限公司一年。该物流公司应当收取租金48万元,并按照“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17%的增值税。捷达运输有限公司除需支付48万元的租赁费,还需安排两名操作工人,两人一年的工资为7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锦程物流公司应纳增值税=48×17%=8.16(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16×(7%+3%)=0.816(万元)
合计纳税=8.16+0.816=8.976(万元)
该公司纯收入=48-8.976=39.024(万元)
方案二: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安排两名操作工人并支付工资7万元,为捷达运输有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同时收取服务费55万元。
锦程物流公司应纳增值税=55×6%=3.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7%+3%)=0.33(万元)
合计纳税=3.3+0.33=3.63(万元)
该公司纯收入=55-7-3.63=44.37(万元)
对比可见,经过筹划,该物流公司税负减轻5.346万元(8.976-3.63),增加了纯收入5.346万元(44.37-39.024)。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试点物流企业派遣操作工人,不仅减轻了物流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而且为客户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五、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因此,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物流企业应尽量延迟采购时间,待“营改增”后再购买固定资产和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实惠”。
例5:健朗物流有限公司主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月销售额为100万元,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2013年7月,欲从一般纳税人处购置5辆运输车,单价为60 000元(不含税)。假设从10月1日起,该公司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其他抵扣项目,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2013年7月,该公司购置5辆运输车。
10月份应纳增值税=100×11%=1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7%+3%)=1.1(万元)
合计纳税=11+1.1=12.1(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推迟采购时间,于2013年10月份购置5辆运输车。
10月份应纳增值税=100×11%-6×5×17%=5.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9×(7%+3%)=0.59(万元)
合计纳税=5.9+0.59=6.49(万元)
对比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降低5.61万元(12.1-6.49)。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对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物流企业而言,应当密切关注全国“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以及本地区开展试点的具体时间、方案,这将直接关系到企业采购时机的选择。
六、结语
通过以上五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物流企业通过调整定价体系、转换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等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可取得明显的节税效果。在新形势下,试点物流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纳税成本,并按照即将实行的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纳税服务人员以获得较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控制纳税成本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05-24
2. 叶红.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交通财会,2012;9
3. 周艳.浅析“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财会研究,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