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7 期
总第 513 期
财会月刊(中)
借鉴与参考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

作  者
梁芳 王晓

作者单位
西安石油大学

摘  要

      【摘要】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比,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信息披露方式,而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经验,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如下:证监会2002年1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之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2005年7月又发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政策首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作出了界定,并设置专门章节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