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7 期
总第 65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跨年度费用报销的财税处理

作  者
赵 璐 邢宇杰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一、跨年度费用报销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企业在年度终了,要对这一年度的收入费用进行整体核算。但在企业年末做账时往往会遇到这样一种: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款项已经支付,但企业未收到相应的发票。由于这些费用没有及时报销,其实际发生金额不能准确确定,所以,企业无法在年末据实入账。但是,即使发票能够在下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日之前取得,但这部分费用是属于本年度的,如果列支在下年度,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一定时期内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又可能导致本年度虚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这些期间费用税法也不允许在下年度扣除。一般对于这样的期间费用,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账务处理应该是在本年末结账前,根据“备用金”账户或“其他应收款”账户预估尚未报销费用的金额,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例如出差员工,则应在本年末结账前,根据备用金账户登记其差旅费情况估计的金额,等到下一年度出差归来的实际报销数再做具体调整;再如企业当月电费电力部门在下月才开票收取这种情况,如果涉及跨年,就可以采用本年度年末月电表使用度数与规定的单位电价对电费金额进行预提,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等到下一年度实际缴纳电费并取得正式票据时再做账务调整。具体会计处理为:
首先,年末预估相关费用成本。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预提费用。
等到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账时,根据实际报销费用,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预提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实际报销金额大于预估金额);贷:备用金/其他应收款/现金。借:预提费用;贷:备用金/其他应收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实际报销金额小于预估金额)。
二、跨年度费用报销的纳税调整
会计如何处理,将会影响年度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所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那么对于企业公务费用、支出等先付款后跨年报销这种情况,在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以保证不同纳税年度应纳税额的配比。
所以针对上述跨年度费用报销的问题,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即将属于上年度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使之符合权责发生制以及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具体纳税调整为: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只就实际报销金额大于年末结账金额的部分调减上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剩余部分金额已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只就实际报销金额小于年末结账金额的部分调增上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纳税调整之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最终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即:借: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