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2 期
总第 654 期
总第 654 期
财会月刊(下)
改革与发展
【作 者】
孔庆林 武妍妍
【作者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对“其他综合收益”明确两类区别列报,但并未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具体列报项目与列报格式进行详细规定。本文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项目进行了论述,建议将“其他综合收益”列入应用指南中,并提出了“其他综合收益”在利润表中列报格式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其他综合收益 列报项目 列报格式
一、其他综合收益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在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包括重分类调整)。重分类调整是指,所有者不是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或事项,当期或以前期间计入所有者权益中且到当期期末时重分类到损益中的金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上述概念表明“其他综合收益”有如下特点:①都是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②都要扣除所得税的影响;③虽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与所有者投入或退出资本无关。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包括重分类调整:国际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其他综合收益包括重分类调整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5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也未对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包括重分类调整及其概念等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