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董志芸
【作者单位】
(邢台学院会计学系 河北邢台 054001)
【摘 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这三种应税消费品在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虽然在2009年的修订中,将从量税计入了组成计税价格,很大程度上解除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而税基中又未包含从量税的矛盾,完善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但由于该价格确定的主观性,理论界对于公式的构成部分及每部分的位置等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笔者亦有一些质疑。
质疑一:关于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有多种形式,此处特指消费税税基中有被重复计算的部分。消费税的税基是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作为销售额的替代,其组成内容应该与销售额是一致的。销售价格通常包括“本利税”三部分,其中“本”是纳税人所要弥补的成本,“利”是纳税人要赚取的利润,“税”是国家对其商品征收的价内税。所以,复合计税法下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利润+从价计征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对上式进行整理可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公式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