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邹德军
【作者单位】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广州 510510)
【摘 要】
一、建造合同准则中会计核算存在的缺陷
1. 完工百分比法的适用条件不符合一致性原则。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在建造业务中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条件按照合同类型进行了区分,固定造价建造合同需要具备4项条件,而成本加成建造合同只需要具备其中的2项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这就使得固定造价建造业务在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计量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条件下也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核算。
只有在建造企业能够比较充分估计建造业务成本的条件下才会签订固定造价建造合同,而建造企业很难充分估计建造成本的条件下会签订成本加成建造合同。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也会因为不可预见的合同变更、赔偿、奖励而发生变化。特别是当建造成本远远超出固定造价时,建造方通常能从业主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成本加成建造合同中,业主也会约束建造企业的成本,将建造支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固定造价建造合同金额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只是相对成本加成建造合同来说,固定造价建造合同金额稳定的程度更高一些。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与成本加成建造合同有明显区别。从经济实质来看,两者本质上相同。因此,固定造价建造合同与成本加成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条件应该一致,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有所差异,导致其会计核算不符合一致性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