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1 期
总第 653 期
总第 653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作 者】
严 雪
【作者单位】
(成都理工大学审计处 成都 610059)
【摘 要】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规定进行汇算清缴。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特别政策结合实例做一解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 收入 成本 费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1.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税务处理上,除土地开发之外,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开发产品已投入使用,或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应视为已经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