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4 期
总第 656 期
总第 656 期
财会月刊(下)
审计与CPA
【作 者】
赵彩虹
【作者单位】
(浙江万里学院商学院会计系 宁波 315100)
【摘 要】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审计公告是以公共受托责任为前提,以参与利益各方冲突与协调为基础,形成策略互动、共同配合的博弈机制。本文在充分论述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审计公告互动的共同理论基础上,以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审计公告现状为切入点,阐述二者实践实现互动契合需要的机制创新。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审计公告 机制创新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曾被寄予厚望。但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七年现状,却发现存在公开信息积极性不够、公开程度低、公民满意度低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陷入困境,被寄予厚望又表现平平。国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动力来源于何处?如果说之前学者们的研究是将视点放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木偶”上,本文则希望能够找到主宰政府信息公开的“提线人”。这个“提线人”就是国家审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遭遇困境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治理模式对国家审计制度的排斥,所以本文将解决途径放在我国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型上,通过研究如何把国家审计嵌入政府治理模式中去,使得国家审计公告与政府信息公开实现良性互动,从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审计公告互动的理论基础
1. 公共受托责任。Joseph E. Stiglitz(2002)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既然纳税人为政府信息的搜集支付了费用,那么纳税人就享有公开查阅和获取的权利,任何想把公共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无异于一种盗窃。政府机构控制公共管理80%的信息,而社会公众掌握的信息不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