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6 期
总第 658 期
总第 658 期
财会月刊(下)
审计与CPA
【作 者】
聂新田
【作者单位】
(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管理学院 武汉 430065)
【摘 要】
【摘要】目前的审计收费模式被认为是被审计人花钱请人审计自己,使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丧失,进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许多学者建议改为“审计委托者→审计中间单位→审计人”这种新的审计收费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新审计收费模式存在种种弊端,不可能被实际应用,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阐述完善现有审计收费模式的对策。
【关键词】审计收费模式 审计中间单位 公司治理
在现有审计收费模式下,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三角关系是:股东作为委托方,委托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管理层编制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然后把审计意见向审计委托方报告。我国目前实施“谁委托,谁付款”的独立审计收费模式,理论上,应该是股东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给会计师事务所。但事实上,审计费用的支付大部分都跨越审计委托人, 而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这就出现了出钱买单的人委托审计机构审计自己的现象,因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