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谈企业境外经营租赁业务营业税纳税问题

作  者
徐永凡

作者单位
(南阳理工学院教育学院 河南南阳 473004)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业务营业税纳税不规范的现象,对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以加快我国营业税改革的步伐。
【关键词】经营租赁   劳务   营业税

      在营业税法中,经营租赁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这对于完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租赁业务似乎不存在营业税纳税问题的争议,但涉及境外的经营租赁却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笔者曾就境内企业取得的境外设备经营租赁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的纳税咨询系统进行了多次咨询,但不同的答疑员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复,令人无所适从。本文试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在境内提供劳务的界定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何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就成了判定境内企业境外经营租赁劳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关键。
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