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3 期
总第 655 期
总第 655 期
财会月刊(上)
审计园地
【作 者】
王美英(博士)
【作者单位】
(山东轻工业学院商学院 济南 250353)
【摘 要】
【摘要】2011年是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的第一年,本文分析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低的现实提出了监管层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探索制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合理的认定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 信息披露 重大缺陷 认定标准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些配套指引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组成了较为完善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按照五部委的要求,自2011年开始,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就要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2011年深市上市公司中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外,内部控制试点企业(70家公司)也要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余公司按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文对2011年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效果
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种报告方式减少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对年度财务报告信息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