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第 6 期
总第 658 期
总第 658 期
财会月刊(下)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刘梦婷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1130)
【摘 要】
【摘要】上海市率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9月1日,北京市也正式开始了试点,我国增值税改革大步前进。在此背景下,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购买固定资产和运输劳务的企业行为,以及对企业税负、财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现代服务业 税收转型
一、前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交通运输业一直被列为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但其在性质上属于生产或生产过程的延伸,征收营业税与税收普遍性原则和税收中性特征相悖。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制造企业与交通运输企业的联系日趋紧密,社会所需交通运输劳务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交通劳务以全额计征营业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相关企业税负加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