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4 期
总第 638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对小企业报表项目填列的几点看法

作  者
荣树新

作者单位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一、“待处理账产损溢”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说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时规定:对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显然,小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月末可以有余额,年末不能有余额。但《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并未明确“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月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如何填列。
      对此,建议完善《小企业会计准则》。方案一:规定小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月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填列,因为不管是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还是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都必须在一年内处理完毕。方案二:修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小企业在期末结账前将财产损溢处理完毕,使“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余额为零,以便及时正确反映小企业各期损益与资产情况。方案二更好。
二、“应交税费”的填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