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36 期
【作 者】
程志国
【作者单位】
(上海城建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 200002)
【摘 要】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旧设备出口税收政策,通过举例对不同情况下的税务处理进行解读与优化,以便使企业在做出相关决策时能够更好地降低税务风险,并获得有效的收益。
【关键词】旧设备出口 自用 外购 出口退税 免税 视同内销
在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背景下,中国在境外的工程越来越多,而产业的转移也带动了很多中国机器新旧设备的出口。考虑到工程项目的成本,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把使用过的旧设备用在海外工程上。本文结合我国旧设备出口税收政策,对不同情况下的纳税实务进行解读与优化。
例1:印度某工程需要大型的施工机械,于是向我国A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设备。该套设备于2008年购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 000万元,增值税为510万元,根据工作量法已计提折旧1 800万元。A公司委托B公司对部件进行更换和维修,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出口到印度,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2 500万元,此设备是否享受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16号)。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例1中的出口旧设备属于A公司的自用设备,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其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其中: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