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2 期
总第 636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作  者
肖太寿(博士)

作者单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142)

摘  要

      【摘要】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范围的总称。为了降低和防范税收风险,本文分析了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经常涉及的总分包间营业税的差额抵扣、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或管理费用、总包代替分包扣缴营业税、总分包间的违约金和材料领发使用等涉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管控策略。
【关键词】建筑业   总分包合同   税收风险管控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这些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经常涉及总分包间营业税的差额抵扣、总包向分包收取配合费用或管理费用、总包代替分包扣缴营业税、总分包间的违约金和材料领发使用等涉税问题。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收风险,必须对以上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
一、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1. 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分析。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个人或建筑企业(无论有无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