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3 期
总第 637 期
总第 637 期
财会月刊(下)
研究借鉴
【作 者】
朱一中(教授) 潘英健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州 510641)
【摘 要】
【摘要】本文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研究了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历史及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自治之间的关系,从中发现财产税作为美国地方主力税种具有深厚的政治根源。美国财产税制度的发展及其面临的诸多问题,对于我国当前试行中的物业税政策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财产税 地方财政 地方自治
针对财产所有权的课税古已有之,但现代财产税则来源于英国和欧洲王室或庄园主关于纳税义务的规定。在14世纪和15世纪,英国根据财产所有权人的付税能力征税,后来财产税逐渐演变为针对财产量的从价税。
美国财产税制度始于殖民地时期,Seligman(1905)曾称之为文明世界最糟糕的税收之一,他认为财产税制度的维持完全是因为“无知或惯性”,一些文献甚至探讨了取消财产税代之以土地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可能性。但当美国联邦、州政府已成功地转向征收所得税、消费税等现代税种之时,地方政府却依然把财产税作为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有的学者认为财产税具有稳定性高、流动性低、征管和监督方便的特征,非常适宜作为地方税种。更多的学者则借助Tiebout模型解释财产税是受益税,能较好地保持税收与公共服务提供边界的一致性。笔者认为财产税是地方政府维护其自治权力并进行地方治理的重要工具,政治因素是财产税长期占据地方主力税种地位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