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31 期
总第 635 期
总第 635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韩厚军
【作者单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杭州 310009)
【摘 要】
【摘要】本文认为IPO企业存在股份支付问题,股份支付问题的难点在于股份公允价值的确定。本文不支持对股份支付产生的费用进行摊销,而认为应当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用。
【关键词】IPO 股份支付 公允价值 费用
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权最终都是可以流通的。在很多准备首次公开募股(IPO)的公司,都对其部分员工按一定价格、一定数量允许他们持有股权,以使上市以后这些员工可以从股票增值中获得收益。从会计方面来看,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没有对这种股权安排是否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CAS 11)进行处理予以考虑。究其原因,可以归纳如下:①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较难判断。尽管可以用净资产、净利润折合的市盈率(PE)等指标来计量一个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然而这种价值不是一个公开市场的价值,也就是是否为公允价值是无法判断的。即便有PE的入股价,但这个价值仍然不是公开竞买的价值。一个公司是否能上市取决于多种因素,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每个PE投资人对风险偏好程度也有所不同,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也会不同。②这种股权与上市公司期权激励有明显的不同:这种股权通常没有等待期,没有行权条件,股权的价格也是入股时确定的,并不是事先约定的,也就是说,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即时可行使的股权。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在公布时是期权,要过一段时间后,达到一定条件时才可以购买股权。③没有配套的规定。CAS 11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定,但拟上市公司股权,因为其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等特殊性,执行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