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7 期
总第 631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探索
企业特征与董事责任保险需求

作  者
唐 洋(教授) 王丹丹

作者单位
(天津商业大学商学院 天津 300134)

摘  要

      【摘要】 本文以2008 ~ 2010年我国沪深两市A股公司的数据为样本,从企业规模、最终控制人类型、是否海外上市等方面研究企业特征对董事责任保险需求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的规模及股权结构的国际化对董事责任保险需求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企业的盈利能力、是否国有控股等特征对董事责任保险需求没有显著的影响。
【关键词】 企业规模   盈利能力   最终控制人类型   董事责任保险需求

   一、引言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and Officer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又称董事与高级职员保险,是指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因被指控于任职期间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原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义务时,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近年来,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升及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完善,上市公司遭受诉讼的风险不断加大,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面临的执业风险也不断加大,如何规避这一风险已成为业界不断探讨的重要问题。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专门的董事风险分散与权益保障机制,于20世纪30年代发端于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2000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 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银行类公司的D&O购买率更是高达100%。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历史较短。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是我国首次立法提及董事责任保险。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这些政策指引为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保险公司对这一规定反应非常敏锐,短短16天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就合作推出了国内第一笔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保单。然而截至目前,国内1 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不超过5%,其中境外上市企业及A+H股企业占了一半以上,本地上市企业则是屈指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