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2 期
总第 626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会计核算改进思考

作  者
孙芳城(教授) 俞潇敏

作者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 重庆 404000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 400054)

摘  要

      【摘要】基于现有地方政府债务会计系统存在的不足,应着重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明晰性。本文提出将其他举债主体与地方政府的债务合并报告,而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反映非收现债务、将融资平台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合并以及向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同时,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政府的偿债责任,对地方政府债务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主体   会计基础

  从审计署报告的数据来看,庞大的债务总量使我国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财政风险。由于会计具有反映和监督两大基本职能,在揭示和防范债务风险方面有天然优势。基于现有地方政府债务会计系统存在的不足,本文拟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主体、会计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四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会计系统的改进进行探讨。
一、地方政府债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概念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会计处理形成的会计信息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能够指导具体的会计实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共有八项,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政府会计概念框架构建中可以借鉴企业会计中的有用部分,同时在具体的政府债务会计子系统中还应着重关注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明晰性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