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20 期
总第 624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发展金融租赁 服务小微企业

作  者
杨建平(教授)

作者单位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会计与金融系 重庆 401331)

摘  要

      【摘要】金融租赁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资金供给,影响了金融租赁业的长期发展。本文认为应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扩大金融租赁业的资金来源。
【关键词】小微企业   金融租赁   配套政策完善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新的交易方式,被称作继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之外的第三条融资渠道。2010年6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由于金融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在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金融租赁是小微企业较理想的融资选择
企业融资的方式总体上讲有股权、债权两大类。就股权融资而言,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形式。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看,能够通过上市实现融资的毕竟只有少部分企业。通过私募方式融资不需要经过严格的上市审核,相对来说融资更加容易,但由于私募资金运作尚未实现阳光化,因而真正能够供应到企业的资金量却是相当有限的。就债权债务融资而言,目前我国债权债务融资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银行信贷渠道。银行信贷从安全角度考虑,往往主要流向少数资信等级较高、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加之我国银行信贷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没有建立起真正成熟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体系,使银行信贷活动未能覆盖更广泛的债务融资需求。所以,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