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谢获宝(博士生导师) 魏美昂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摘 要】
【摘要】本文对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购入与出售在不同会计期间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跨期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现行规范所规定的处理方式的利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跨期账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 信息披露
一、引言
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关注与争议,至今,公允价值计量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要求按资产或者负债的类别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进行信息披露,旨在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问题。
2006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新增“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变动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造成的影响,以及该项投资市场价值的变动对企业损益形成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一步规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必须将原来计入该交易性金融资产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到“投资收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