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

作  者
肖兴祥

作者单位
(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 310012)

摘  要

      【摘要】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对税改政策的剖析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后企业税负的对比分析,旨在使各类交通运输企业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自身税负影响大小,以便企业制定相应对策,适应政策变化。
【关键词】税改  交通运输业   税负影响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两个文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上海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过渡政策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新规要点
1.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过渡政策。
6.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