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学术交流
比照债务重组原理完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

作  者
彭 悦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成都 611130)

摘  要

      【摘要】本文指出不等价交换条件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核算中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以及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较为深入地分析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的本质相似性,最后基于债务重组原理提出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与计量办法的改良建议。
【关键词】不等价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现行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进行了规范,并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准则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释。笔者在学习过程中发现, 现行准则及应用指南对不等价交换条件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同时发现基于债务重组原理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现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非货币资产交换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现行准则的规定,对于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标准。一般情况下该认定不存在争议,但是实务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 如一方急于转出某项资产或迫切希望获取对方的某项资产,使得交换更多地表现为非等价交换。根据应用指南给出的计算公式(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时):对于支付补价方,补价比率=补价/(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收到补价方,补价比率=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在不等价交换条件下即支付补价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收到补价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时,显然交换双方计算出的补价比率是不等的(因为分子相同而分母不同)。于是同一笔交易,同样的补价在换入方和换出方计算出的比例在不等价交换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即出现一方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而另一方则认定为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矛盾情形,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