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5 期
总第 619 期
总第 619 期
财会月刊(下)
改革发展
【作 者】
周 莉(教授)
【作者单位】
周 莉(教授)
【摘 要】
【摘要】 2011年11月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开,资源所在地政府的增收效应显现出来,也使油气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因加税而增加的经营成本能否实现价格传导,关系到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改革目标能否实现。目前油气加税而对价格影响甚微,皆因价格管制。长期来看,推进资源性产品改革,并引导终端消费,才能实现资源税改革的目标。
【关键词】 价格传导 资源税改革 实现机制
我国资源税开征27年来,以调节级差收益为主要目标的定位越来越难以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较低的税负既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使用,也未体现资源所在地应有的利益。
继2010年在新疆和西部12省区先后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试点之后,2011年11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广,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同步实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