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4 期
总第 618 期
总第 618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作 者】
于卫兵 宋付杰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青岛 266100)
【摘 要】
【摘要】商业银行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提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本文对上市商业银行财务报告中贷款余额及准备金余额的分析发现,目前商业银行对一般准备金计提的会计信息披露不足,并且存在通过一般准备金润色资本充足率的动机。对此本文提出规范一般准备金计提的两点政策建议,以利于商业银行防范一般准备金的风险。
【关键词】一般准备金 风险资产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一般准备金计提有关规定
目前商业银行计提一般准备金主要依据以下三个规定:一是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简称《指引》);二是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三是财政部于2007年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简称《指南》)。
上述三个有关商业银行计提准备金的规定中对于一般准备金的规定基本相同,都明确了一般准备金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主要是用来弥补尚未识别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并且对于一般准备金的计提均不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为依据,要求在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之后,应当在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准备金,体现了审慎性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