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4 期
总第 618 期
财会月刊(中)
改革与发展
对我国创业板新退市制度的思考

作  者
胡茜茜 朱永祥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重庆 400715)

摘  要

      【摘要】本文简要阐述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义,并对创业板新旧退市制度作了比较,针对新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   退市制度   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完善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义
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简称“旧退市制度”)是创业板成立之初参照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制定的。尽管该退市制度实行最初对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现行退市制度已逐渐显露出退市周期长、退市效率低下等弊端,进而导致了创业板的其他一系列问题。显然,从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已不合时宜,无论在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均饱受诟病,因此现行条件下对现有退市制度作出改进和完善势在必行。
      2011年1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适时地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新退市制度”)。此举意义重大,其作用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资源配置能力。由于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在实际运行中某些经营效率低下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使得公司“停而不退”,从而使得市场内资产质量较差的公司无法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中淘汰出局,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阻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改善现行退市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使市场保持高效的淘汰机制,营造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投资环境,增强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推动创业板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