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谈医疗收入核算的相关问题

作  者
刘新杰

作者单位
(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徐州 221002)

摘  要
      新医院会计制度于2012年1月1日全面施行,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这次制度改革后医疗收入核算需要做的准备及在实际核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供同行参考。
      一、“结算差额”核算的内容及金额
1. “结算差额”核算内容的确定。按照新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规定:“结算差额”核算医院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因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确认的应收医疗款金额与医疗保险机构实际支付金额不同,而产生的需要调整医院医疗收入的差额,不包括医院因违规治疗等管理不善原因被医疗保险机构拒付所产生的差额,此差额计入应收医疗款,确认为坏账损失。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区分开哪些是违规产生的收入,哪些是医疗保险机构不能结算的收入。一般在次年初,医疗保险机构要下发相关文件,可根据文件确定的内容来对此两项加以区别;如医疗保险机构没有下发相关文件,可去医疗保险机构查询,以确保相关科目核算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