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3 期
总第 61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处理之我见

作  者
吕新艳

作者单位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商丘 476000)

摘  要
      一、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但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又可分为建筑物建造前的摊销、建筑物建造期间的摊销、建筑物建造后的摊销三种情况。
      建筑物建造前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是筹办期间发生,作为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会计确认基础——权责发生制,笔者认为,建筑物建造前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不论是筹办期间发生的,还是筹办期后发生的。建筑物建造期间的摊销,有学者认为应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最终转入固定资产,然后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既然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那么建筑物建造期间的摊销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把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绝对的分开核算,这样土地使用权不用在摊销后,再去计提折旧了。建筑物建造后的摊销,应当根据所建建筑物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