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17 期
【作 者】
吴彩英
【作者单位】
辽宁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债务扣除一般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部分或全部扣除,即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欠债务通过债务重组予以减免;二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对第一种债务扣除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基本不存在歧义和难以定性之处,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主要对第二种债务扣除在性质上如何认定,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归纳、汇总及说明。
首先,对于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可见在所得税上把第二种债务扣除认定为现金折扣。
其次,在会计处理上对于现金折扣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处理方法,而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应按总价法确定。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债务扣除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财务费用处理。由此可见,该种债务扣除会计和税务处理相一致,两者之间不需要纳税调整。
最后,对于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在增值税上的处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果折扣额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购买方作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