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1 期
总第 615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的营业税政策探讨

作  者
王晓敏

作者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院 郑州 450015)

摘  要

      【摘要】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已经作为新的投融资建设模式被各地政府广泛采用,目前国家对BT业务尚无相关的税收法规,虽然重庆、广东惠州等部分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出台了针对BT建设模式的相关税收规定,但规定不尽相同。本文在分析BT模式概念的基础上,对部分省市BT建设模式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   BT模式   营业税政策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通过特许协议,引入非政府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政府按约定价格及支付方式向投融资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
近年来,各级政府广泛采取BT模式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本文专就各省市BT模式融资牵涉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营业税的税目、计税依据等要素提出BT模式相关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各省市BT模式营业税政策
目前,有关BT模式的地方税收法规,在税种上征收的都是营业税,总的来说,主要有三种模式:
1. 第一种模式: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在目前出台的地方税收法规中,重庆、安徽宣城、广东惠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河南、河北、浙江宁波、天津等省市地方税务局均将投融资人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虽然都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在征收方式上还存在全额征收和差额征收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