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7 期
总第 611 期
总第 611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作 者】
包秀娟 王 荣
【作者单位】
贺州学院人文与管理系
【摘 要】
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与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计算
1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纳营业税计算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应纳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计税营业额×5%。
2. 销售不动产应纳营业税计算分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销售自建不动产,由于建成时没有交过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因此转让时应以销售不动产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②销售外购不动产,由于外购不动产的价款中已经含有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时,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的购置或抵债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应纳营业税=转让不动产计税营业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