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谈完善自用兼出租的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

作  者
吴艺滨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0)

摘  要
     一、现行会计准则对出租无形资产摊销账务处理的规定
    出租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将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资金。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的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应费用。通常的处理方法是,每期的租金收入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摊销的费用列入“其他业务成本”,出租时的相关税费列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的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企业使用期限为两年。该商标权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摊销期限为10年,乙公司每年须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转让商标使用权应交纳营业税5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收到该项商标使用费时:借:银行存款100 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000。按年对其进行摊销:借:其他业务成本50 000,营业税金及附加5 000;贷:累计摊销50 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