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成本法下清算性股利处理之我见

作  者
梁丽媛

作者单位
(泰山学院 山东泰安 271000)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视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投资收益。但在会计实务中,这条规定很难执行,因为很难计算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和其超额部分。
      基于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简称《3号解释》)对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变革,简化了清算性股利的会计处理。即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这一变化有如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