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 期
总第 605 期
总第 605 期
财会月刊(上)
参考资料
【作 者】
许 丹
【作者单位】
(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 上海 201209)
【摘 要】
【摘要】本文以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核心正常价值和结构价格为切入点,分析了我方面临的中外成本核算的两类差异:中外国情政策不同导致的差异,成本会计制度和方法不同导致的差异。建议以政府或行业协会出具相关的政策证明文件的形式应对第一类差异,以成本会计账务处理与成本核算“两条腿走路”的形式应对第二类差异。
【关键词】反倾销会计 正常价格 结构价格 成本核算
一、反倾销应诉的核心环节:正常价值和结构价格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的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企业或产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该国销售,并对该国的生产相同或相类似产品的企业或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和措施。正常价值的确定是认定倾销行为的核心环节。
WTO《反倾销协定》中,正常价值(NV)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一产品在出口国的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即出口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Home Market Price)。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按相同产品正常贸易中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即第三国交易价格。如果没有上述两价格,则正常价值为产品原产国的结构价格(CV),即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销售、一般费用及利润。而欧共体理事会规定,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时,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或其结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欧共体的出口价格来定。可见,当出口国的产品没有内销,也仅对单一国家出口时,或不存在一个相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时,其结构价格就是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