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03 期
【作 者】
薛凤珍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乌鲁木齐 830012)
【摘 要】
【摘要】由于我国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存在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交叉,往往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本文通过举例说明如何消除重复征税,以完善所得税制。
【关键词】所得税重复征税 免税制 双税率制 扣除制 归集抵免制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多次征税。具体地说,它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行为。重复征税使不同纳税人在税收待遇、地位方面有所不同,从而影响纳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和社会分配,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会相应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使本已处于效率状态的资源配置变得缺乏效率。为此,本文探讨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 ,为完善所得税制度提供借鉴。
一、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 ~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起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