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03 期
【作 者】
任婷婷
【作者单位】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33)
【摘 要】
【摘要】我国现行退市标准存在数量化退市标准太少、非数量化标准较含糊、可执行性不强等问题。本文对“二一二公司”和“?鄢ST之后连续两年盈利公司”两类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净资产状况进行财务分析,从财务标准方面对完善我国A股财务指标退市标准提供建议。
【关键词】退市标准 二一二公司 净利润 净资产
一、引言
根据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退市的情形有多种,但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且最易于量化执行的标准只有一条:凡是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要被?鄢ST;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即在被?鄢ST的当年还不能扭亏的话,则自第三个亏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该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如果该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则该股票必须退市。
根据这一规定,一个上市公司走向退市也并非易事。不少?鄢ST公司正是踩着“连续4年亏损才会被退市”这一底线大搞“报表重组”。为了规避“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厄运,许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玩起了“二一二”式变脸,即连续两年亏损,在第三年扭亏为盈,第四年、第五年再连续两年亏损,第六年扭亏为盈,如此循环。这样,一些垃圾股不仅能规避退市风险,而且连“暂停上市”的风险也得以规避,这类上市公司就是本文提到的“二一二公司”。
如何抑制这种怪现象,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队伍,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拟对我国A股部分?鄢ST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进而从财务标准方面对于如何完善我国A股退市机制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