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31 期
总第 599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核算之我见

作  者
齐宏宇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一、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的现有规定
会计准则中关于存款利息收入有如下规定:“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而对于需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在会计准则之下,我国目前还保留了各行业会计制度。其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94号文”)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45号文”)是迄今为止指导和规范我国建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两个纲领性文件。关于建设单位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问题,394号文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45号文规定,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冲减待摊投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又规定,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其有关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