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

作  者
张秋艳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中,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等。同时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
  所以,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在会计核算时要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这样可以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会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同时体现了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