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改革探索
【作 者】
卢文忠
【作者单位】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 530022)
【摘 要】
【摘要】存货跌价准备以可变现净值为衡量标准,舍弃了存货的公允价值,而可变现净值的定义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从完善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以及可变现净值的定义方面作探讨和建议。
【关键词】存货跌价准备 公允价值 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的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等因素。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