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16 期
总第 512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固定资产增值税相关处理解析

作  者
王玉娟

作者单位
北京

摘  要
      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的会计处理。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该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发生以下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①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新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③一般纳税人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④发生以上① ~ ③项的运输费用所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